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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他人樂曲登記為自身名義上傳到串流音樂獲取報酬的疑義
  • F
  • 2026-02-13 22:43:27
  • 223.139.148.63
章忠信教授您好,近日獨立音樂創作圈發生一件事情,產生著作權方面的問題,想請教教授該如何處理為佳ーー
創作者A是一位有名氣的音樂家,他舉辦了場創作比賽(此比賽無授權但書,純粹同好活動),創作者B投稿一首demo樂曲〈Sky〉給比賽。
沒想到三年之後,創作者B發現自己創出的demo樂曲,竟被創作者A改名為〈Blue Sky〉並登錄到串流音樂平台,作者欄寫的是創作者A的名字,樂曲則是原封不動為當初創作者B製作的內容。
創作者B從頭到尾未曾被告知自己的作品遭串流上架。由於東窗事發,創作者A也緊急下架了〈Blue Sky〉,做了書面道歉文章ーー
1. 想請問教授,在這場事件當中,創作者A可能觸犯什麼樣的著作權法或民法呢?2. 若創作者B要進行求償,得到應有之賠償的可能性是高的嗎?3. 又或賠償金額可能較低、和打官司日數可能過於漫長,進行求償行為可能不值得嗎?
不好意思連問三項問題,但獨立音樂創作者很少碰到如此事件,較不明白如何處理,如果能獲得教授的建議會非常感謝!謝謝教授。
RE:將他人樂曲登記為自身名義上傳到串流音樂獲取報酬的疑義
  • 章忠信
  • 2026-02-17 21:20:39
  • 118.168.216.74
將他人著作更改著作名稱,並以自己為著作人,上傳串流平台,會構成侵害多種著作權。
將他人著作更改著作名稱,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改變權;以自己為著作人,,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格權之之姓名表示權;上傳串流平台,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。
既然侵害者已經將侵害著作下架串流平台,並發了道歉文,事情也已告段落,侵害不致繼續發生。不過,已發生的侵害行為,並不會因此就算未曾發生。侵害者仍應承擔侵害之民刑事責任。
接著,就看著作權人是否要繼續追究侵害者之民刑事責任,還是認為侵害已消除,侵害者已道歉,就不再追究了。
一般而言,損害賠償要有客觀標準,並以證據證明,不是漫天喊價。例如,著作權人受到多少損害,侵害人獲得多少利益。如果不能證明,就只能讓法官酌定。刑事責任部分,必須在知道侵害發生及侵害人起算六個月內提出自訴或告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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